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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刑法律三者的区别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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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题,刑 法 律三者时间的关系是什么?

  历史上的刑法律

  古代法源于何时,这个问题不容易作出确定的回答。

  管子·任法云故黄帝之治也,置法而不变,使民安其法者也。这里讲的是传说最早的法,所谓皇帝李法。此外又有皋陶造法律之说,其说虽然较黄帝李法更见具体,毕竟还未得到考古发掘的证明,只能存而不论。

  有古代文献记载,又有考古材料依据的已知最早的法,大概是夏的法制。如果从这时算起,古代法的历史便有整整4000年了。这里须要说明,所谓有4000年历史的法,是指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

  我们可以由人类学角度界定这种现象,称之为社会暴力的有组织的运用,亦可以从社会学立场出发,把它看成是社会控制的某种专门形式,但是不管怎样,我们总是把它作为一种单一的西把握的。这与古代文献法的一义多字现象形成鲜明的对照。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今人与古人看法殊异,毋宁说,它表明了同一事物内部存在着的不同方面,具体说是表明了事物自身性质的单一与它在文化符号上种种表现的差异。这正是值得我们注意的地方。

  古文献用以指称法律现象的字词颇多。它们之间联系与衍生的关系虽然远不能说已尽脱晦暗之境,却也不乏踪迹可寻。

  这些踪迹一方面反映着古汉字演变的规律,一方面反映着人的早期历史经验,以及这些经验随社会变迁所起的变化,因而极值得注意。

  唐律疏议简述法律的沿革曰

  昔者,三王始用肉刑。尚书大传曰夏刑三千条。礼司刑掌

  五刑,其属二千五百。穆王度时制法,五刑之属三千。衰刑重,战异制,魏文侯师于李悝,集诸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商鞅传授,改法为律。

  这里以刑法律三字分述法律史上三个重要时期三代战和秦

  三代时期的法律名目繁多,有禹刑禹井汤刑殷罚吕刑刑书九篇九刑五刑等等,这些虽对于不同时期度法律的指称,究其性质却都可说是刑。

  而刑的含义,在当时与现在是不同的。古时刑与罚同义,专指今所谓死刑肉刑。

  吕氏春秋·顺说所隳人之城郭,刑人之父子也即此。

  集韵·阳韵创,或作刑。刑人杀人等语即是借刑为创的用法。这实际反映了先民对于刑罚与战争不加区分的特殊观念。

  三代的法,以及当时人们对于法的看法,大致就是如此。

  第二种意义上的刑字可以说是刑罚的泛称。尚书·大禹谟刑期于无刑的刑便是用此意。这层意思是在前一义上的引申与扩大,与后人说的法较为接。此外据蔡枢衡先生考证,刑还有简册的意思。

  礼记·王制刑者,侀也;侀者,成也。这个成被认为是筬的省笔,与礼·秋官·大司寇邦成之成同,皆表示简册。

  刑,法也,说文法,刑也,首先可以在这一层意义上理解。法律由不成文发展到成文,自然引起表述上相应的变化,理解为刑书的法因此取代了刑而流行于世。当然这还不是充分的理由。法之取代刑,除了因为法,刑也之外,更因为有着法,非刑也的一面。

  尔雅·释诂法,常也。

  管子·法法篇不法法则事毋常。

  又正第篇当故不改曰法。这里,法是度量行为的尺度,与含杀戮之意的刑的意思显然不同。

  礼·秋官·司刑注夏刑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

  吕刑亦云五刑之属三千,都是以刑统罪的体系。战时的情形便不同了。

  李悝所撰之法经,头两篇盗贼便是概括性的罪名,刑罚的名目则放在具法之。这里,以刑为纲领的体系已经转变为以罪为纲领的体系,前者按照刑名分类,后者依据罪名分类,两者完全不同。

  战以后,法字使用的频率很高,相关的讨论也不断深入。不仅出现了上面提到的法经,而且生了名之为法家的思想派别,究其缘由,都与上述变化有关。

  据史载,商鞅受法经以相秦,改法为律。这件事令人费解。既已称法,何必改律?

  况且,律与法含义极为切。尔雅·释诂律,常也,法也。释言律,述也。郝氏义疏古文‘述’皆作‘術’。按術。

  显然,法律同类。即便在社会功能方面亦是如此。

  管子·正第篇曰法,法以遏之,遏之以绝其志意,毋使民幸。

  尽管如此,改法为律是一个事实,我们必须为这一变化提供一个解答。

  商鞅的改法为律可以说就是这样一种尝试。由于这种做法适应着一种比较复杂的社会和相对成熟的法律制度,满足了当时和后社会的需求,因而获得成功,并且一直延续下去。这显然又是法律史上的一个进步。

  与上述意义的律相比,法字的含义远没有那样专门明确。这在律字大为流行之后,法字被使用的实际情形便可以看出。

  宋元明清诸朝法律,虽较唐律各有损益,实乃一脉相承,不曾有原则性的变动。

  总之,我历史上刑法律这三字之间辗转互训的关系,自其变者观之,表现了古代社会生活的变迁,认知能力的提高;自其不变者观之,则表明了文明的承继与文化的传统。变化的是技术,是表层,不变的是特质,是深层。变化者乃文化之递进,不变者则是文化的界限。文化的特质与奥秘正可以由这变与不变,进步与界限的相互关系去把握。

  这实际上是一个法理学或者说是法制史相关的问题。

  主要是涉及法的本质的法的词源问题。

  刑法律实际上是古代不同时期对于法律的不同称呼,都是现代我们所称的法律的词源。

  夏商称为刑;春秋后期称为法;商鞅以法经为律,改法为律,制秦律六篇。之后各朝的法典都称为律。三者的核心含义是统一的,主要指刑罚。

  最早的刑,是一个具有浓厚等级色彩的词,典型的有古谚刑不上大夫无论对上如何理解,都是体现着民与贵族在刑罚的适用上客观上并不等。

  而法这一个词,相比与夏商三代的刑,则具有一定的等色彩,强调了法律在适用上的等。实际上是春秋战时期社会变革的物,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与旧奴隶主贵族之间的政治力量对比变化,新兴地主阶级要求法律上的等地位。

  为什么说法相比于刑具有等色彩呢?这就要从法的词源说了。

  法的繁体是灋;说文解字灋,刑也。之如水,从水;廌,所以去不直者去之,从去。

  繁体的灋,乃至于简化的法,都从水,取之如水的含义,实际上就代表着一种法律面前一律等的思想。

  而商鞅变法,在政治上的主张便是加强集权。这一主张反映在变法之,即为统一法制,由此,则用律代替法律。

  这也可以从律的词源说。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与一,故曰均布。

  因此,商鞅改法为律,其目的是为了加强法律强化集权,建立大一统的思想认同。

  有差等的刑到之如水的法,再到普遍性的律,实际上反映了古代对于法律认识的发展。

  另外,补充一点,法律一词合用作为法制的代称,其实是代才生的现象。

  尽管在古代,最早在春秋战时期的便管仲把法律连起使用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后汉书也有皋陶造法律。

  等表述,但是,古代法律两字总体上是分开使用的,直到清末民初才统称为法律,以指代我们现在的所称的法制。